民事訴訟法申請調取證據的批准
一、民事訴訟法申請調取證據的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15條規定,所謂“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程序事項。另外在民事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時也可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17條規定,在現實生活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
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人民法院對該申請進行審查,如對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此外,根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8條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有關審判人員故意不予收集,導致裁判錯誤的”,屬追究範圍。該辦法第27條又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是否錯誤,應當由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確認。”
就可以查看證據了。沒有得到批准也是看不到證據的,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確保司法公平公正的需要。避免一些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擾亂正常的法律秩序,總的來説,要確保證據有效,程序規範,確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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