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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提管轄權異議

一、第三人能否提管轄權異議

第三人能否提管轄權異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覆》的相關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此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這時他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若是他選擇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訴,則其訴訟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其次,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利益。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是依據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而確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無權行使本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由上訴的規定可知,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期限是10天。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首先要求是本案的被告,其次要求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提出。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標籤:管轄權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