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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一、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覆: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則其訴訟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利益。由於他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所以,他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形式

1、形式

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2、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複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

以上是小編為你介紹的“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這裏的第三人要分有無獨立上訴權的第三人。有獨立上訴權的,如果他主動參加了已開始的訴訟審理則被視為主動接受了管轄,就不存在該問題;無獨立上訴權的,如果他參加了他人已經開始訴訟審理,則被視為輔助一方當事人,維護一方當事人的權益,那麼他就沒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管轄權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