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成立的後果有哪些
管轄異議,是指當事人對於法院是否有權審查案件存在異議,並提出異議申請。管轄異議一旦成立,是有相應的後果的。那麼,大家對於管轄權異議成立的後果是什麼這個問題了解多少呢?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什麼是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二、管轄權異議成立的後果
1、對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法律後果,我國澳門的規定最為完善,其刑事訴訟法典第二十二條規定:“宣告無管轄權後,須將訴訟程序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而此法院須將假設由其審理該訴訟程序時不會作出之行為撤銷,並命令重新作出對審理該案件屬必需之行為。二、由被宣告無管轄權之法院命令採用之強制措施或財產擔保措施,即使在宣告無管轄權後,仍保持其效力,但有管轄權之法院應在最短期間內使該等措施成為有效或撤銷之。”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宣告無管轄權之法院須作出緊急之訴訟行為。”上述規定充分考慮到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是比較合理的。在此問題上,我國應參照澳門的做法,具體如下:
2、申請人的職能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正在進行管轄的司法機關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或更適合管轄的其他司法機關。在該異議成立前的相應偵查行為和強制措施,特別是在緊急狀態下實施的,並不因異議成立而失效;但接受移送的司法機關有權依法審查異議成立前的偵查行為和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適度性和適格性等,有權變更、解除、撤銷或維持異議成立前的偵查行為或強制措施。
正在進行管轄的法院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或更適合管轄的其他法院,或者迅即將案件上報共同的上級法院依法指定管轄。在該異議成立前相應的審判活動以及相關審判行為(如附帶民事訴訟的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先予執行的裁定、對被告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的決定等)仍然有效;但接受移送或被指定管轄的法院也應依法審查異議前的審判活動以及相關審判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適度性和適格性等,也有權變更、解除、撤銷或維持異議成立前的相應審判活動或審判行為。
綜上所述,關於管轄權異議成立的後果,主要是對於申請人的審判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情況,正在進行管轄的法院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或更適合管轄的其他法院,或者迅即將案件上報共同的上級法院依法指定管轄,有權變更、解除、撤銷或維持異議成立前的相應審判活動或審判行為,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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