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破產程序管轄方式有哪些?
一、 進入破產程序管轄方式有哪些?
1、地域管轄。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根據司法解釋,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當企業的註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後者為準。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破產法未規定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根據司法解釋,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按如下原則確定: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破產清算的規則
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破產: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完成公司清算工作: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通知、公告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6、清理債權、債務。
7、處置公司資產。
8、處理職工問題。
9、執行經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10、編制清算報告。
11、辦理銀行銷户手續。
12、申請註銷登記。
三、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法定人員範圍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迥異。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公司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是比較多的,涉及到不同的破產內容,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認定,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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