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欠款法律訴訟途徑一定可以要回借出去的錢嗎?
一、通過欠款法律訴訟途徑一定可以要回借出去的錢嗎?
通過欠款法律訴訟途徑吧一定可以要求借出去的錢,因為起訴有敗訴的可能,且在勝訴後也存在債務人並沒有還款能力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能會導致敗訴:
1、沒有寫還款期限
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3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2、債務人不清楚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3、超過了訴訟時效
關於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瞭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3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超過這個時效發運就不會支持了。
二、借條起訴輸官司可以再次起訴嗎?
輸了官司是否可以再起訴要具體分析,如果原審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生效的,如果發現有新的證據或者新的情況可以採用另行起訴或者申請再審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有新的證據可以另行起訴。
2、如同一案件,已過了上訴期了,判決生效後,發現新證據的可以申請再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予改判。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致使再審改判,被申請人等當事人因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的過錯未能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請求補償其增加的差旅、誤工等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請求賠償其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九條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予改判。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致使再審改判,被申請人等當事人因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的過錯未能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請求補償其增加的差旅、誤工等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請求賠償其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在債務糾紛發生之後,權利人在遇到債務人並不向自己履行義務的情形,此時權利人可能會想要通過起訴等的方式來追討債務。當然,起訴並不一定就可以使得借給債務人的錢被追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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