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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再審聽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聽證的認知度不高。

民事訴訟法再審聽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法官方面,對何謂聽證或聽證規範、聽證與調查、詢問的關係、聽證與開庭的關係不甚明瞭。因此,對當事人釋明不夠,通知聽證時多數採用電話方式,往往沒有明確告知要進行聽證,當事人詢問聽證為何物時,常常語焉不詳。

在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方面。對聽證並不太瞭解,以至於許多案件當事人在聽證時常説“我不知道是開庭,沒有準備證據材料”等;聽證後不少當事人甚至律師還繼續提供證據材料,積極準備,等待法院通知開庭;有的當事人領到裁定書時大呼“未開庭怎麼就判了?”

二、聽證程序不規範。

1、聽證是審查方式之一,還是聽證為原則不聽證為例外。一般認為聽證只是審查方式之一,從《再審審查意見》的規定來看可以明確得出此結論。但也存在聽證為原則不聽證為例外的制度要求。

2、通知聽證應當採取何種方式。究竟應當採取口頭還是書面形式,實踐中多采用的口頭電話通知是否符合聽證規範。

3、聽證應當採取獨任方式還是合議庭形式,實踐中多采用主審法官獨任形式,只有極少數案件進行合議庭聽證方式。

4、聽證內容如何把握。有的是隻要有疑問必問必聽,有的僅圍繞當事人主張進行聽證,有的進行全案聽證。

5、當事人未按通知參加聽證的處理標準不一。基本上都是讓另一方當事人等待,直到雙方均到時才進行;還有的採取分別聽取意見方式,但基本沒有嚴格執行按撤回申請或缺席處理,對此一般從寬把握,表現了對當事人比較寬容的務實做法。

6、聽證程序問題。是按簡易的開庭程序進行,由當事人分別進行陳述、舉證、質證、認證並且進行辯論等,還是直奔主題,只聽爭議;聽證時是否允許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聽證後當事人是否有權提供其他證據材料。這些情況,實踐中做法千差萬別。

三、聽證的相關規定不明確。

《再審審查意見》雖然規定了聽證為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方式之一,也規定了諸如聽證的主持、哪些案件可以聽證等內容,但內容比較簡單,操作性不強。而且該司法解釋只是倡導性的規定了哪些案件“可以”聽證,聽證並未成為審查必須採取的方式。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在實踐中廣泛採用的聽證方式也未作出規定,聽證審查方式並沒有上升到立法層面。

四、送達難。

送受理案件通知書、通知聽證難以找到當事人,特別是被申請人。有時連申請人也無法通知。送達裁定書更是困難。

以上就是目前民事訴訟法再審聽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通過上述內容我們發現有的法官及當事人對聽證的認知度不高,目前的聽證程序不夠規範及對於聽證的相關規定不夠明確等問題,尤其是送達難使得再審聽證制度並沒能起到應有的積極作用,所以一項好的制度,如果大家都能夠積極地推進與執行才能更好地惠及大眾。更多關於法律程序的問題,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