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隨着老百姓法律意識的增加,很多人在面臨民事糾紛的時候會選擇採取訴訟的手段,這樣解決起來不會留下後遺症。在民事訴訟整個過程中,立案是最重要,也是前提條件。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立案要求,要準備好相關資料。那麼民事訴訟立案需要哪些材料?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做個普及。
一、民事訴訟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1、起訴狀
起訴狀的基本要求是: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真實、具體、清楚,訴訟請求明確合法,並應當在起訴狀中簡明陳述案件事實及起訴理由。
如果是公民個人起訴的,應當在起訴狀落款處由起訴人簽名,如果是由公司法人單位起訴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2、身份證明文件
辦理立案手續時,還應當向法院提供證明起訴人身份的材料。起訴人如果是公民的,應向法院提供起訴人個人的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二代身份證需要複印正反兩面)。起訴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向法院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證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同時,如果你起訴的被告是公司法人或者其他單位的,根據現在法院的普遍要求,你還得提供在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公司法人的應當是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的被告基本情況的證明。
3、證據材料
辦理立案手續時,還得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並製作證據清單,所有證據材料應當編好頁碼及證據序列號。
4、委託律師的話,需要提交委託手續如:律所公函、授權委託書。
5、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二、民事訴訟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2、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3、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複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複製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4、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5、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並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6、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應報審判長核准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7、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8、立案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綜上所述,立案是民事訴訟中的關鍵環節,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立案需要的材料包括訴訟狀、身份證明資料、和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等。如果當事人委託律師的,還要提供授權委託書。法院收到材料後,會進行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會通知給當事人,並要求當事人繳納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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