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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需要什麼條件嗎?

信託與委託代理的四大區別:

代理需要什麼條件嗎?

1、成立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關係則不以此為前提;

2、財產的性質不同:信託關係中信託財產是獨立的,它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委託關係中即使委託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處分,該財產仍屬於委託人自有財產,委託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3、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4、委託人的權限不同: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實施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文件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委託代理關係中,委託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令,代理人應當服從。

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區別:

1、兩者之間產生的根據不一樣。

法定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是固定的;訴訟代理人基於委託產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範圍不一樣。

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無、限行為能力的人。訴訟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對行為能力沒有限制。

3、代理人的範圍不一樣。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預先規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監護人,父母、有責任的監護單位等;訴訟代理人廣泛,如律師、公民、單位、親友。

4、權限範圍不一樣。

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約束(很多權利可以自己獨立行使,如申請回避權、上訴權(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審後被告人表示不上訴,法定代理人上訴,則二審上訴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註明一審被告人是誰))。

訴訟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由被代理人進行授權,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約束,若無具體授權,則無請求權、和解權、變更權等實體權利。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範圍內進行民事訴訟行為的訴訟參與人,刑事辯護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司法機關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

通過上面的一些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代理需要什麼條件,在什麼情況下才能作為代理人進行各項代理行為,現在社會的代理服務行業五花八門,如果我們要作為代理人進行代理行為的時候,請大家謹記,一定要按規定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這樣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對他人和自己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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