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強制執行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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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案件審理結束之後,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結果,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的強制執行是有一個時間限制的,超過這個時間法院還未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那民事訴訟強制執行多久?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民事訴訟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人的期限是2年。法院執行期限是6個月。
法律依據
第二百三十九條 的期間為二年。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 ,如對於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而二審判決,經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如,財產關係人身關係一般不能強制執行。
3、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就是在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
4、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即履行期限屆滿還不履行的2年之內。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即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法院強制執行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撫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於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強制執行多久了。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結果,另一方應在法律規定的2年期限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法院在收到申請之後的六個月內應完成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符合一定的條件,並且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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