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確權之訴能否強制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會發生一些大大小小的矛盾。有些矛盾就會升級為糾紛,普遍為民事糾紛。在民事糾紛中對於一些事物的劃分不明確時,糾紛雙方及多方就要申請確權之訴。常見的有一方與另一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子,然後在合同未標明的情況下,一方瞞着另一方將房產惡意轉移。那麼,針對類似情形,民事訴訟確權之訴能否強制執行?
一、什麼是確權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訴的目的僅在於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查明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這裏的民事法律關係是指原告可能已經受到實際侵害或尚未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係。
二、確權之訴執行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二)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三)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五)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內未履行義務;
(六)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確權之訴能否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的規定,沒有給付內容或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某種義務,不符合立案執行條件。
而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其目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以實現原告的給付請求權。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只有通過被告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
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中的確權之訴並不具有強制執行的特點,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確權之訴的以及給付之訴區分不明確,在確權之訴執行時不能嚴格按照司法進行相關解釋。更多的還是要依據法院根據公平兼經濟的原則來判定,不過往往都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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