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案發地可以立案嗎?
一、不在案發地可以立案嗎?
不在案發地可以報警,但是公安機關不一定立案。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也是必經的程序,按照程序法制原則進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八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的。
二、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着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説、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1)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不在案發地報案一般情況是不能進行立案的,因為公安局的管轄權管轄地都是有規定的,各局只能分管各自管轄的區域,因此,要報案最好到犯罪地所在的公安局報案,而且立案是有條件的,只有有事實證明嫌疑人構成犯罪,按法律規定要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能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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