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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的核心步驟

一、開庭審理的核心步驟

開庭審理的核心步驟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其核心步驟如下: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二、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報送的提起上訴的上訴狀、答辯狀,原審案件的案卷和有關材料後,在開庭審理前,應當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1、組成合議庭

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及案卷材料後,應當組成由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對上訴案件進行審查。合議庭的組成成員為3人以上的單數。

2、對提起上訴的活動進行審查

合議庭組成人員首先應當審查上訴人、被上訴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不是在法定上訴期內提起的上訴,上訴狀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無上訴權的人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定予以駁回;更換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被上訴人,對上訴狀內容欠缺的,通知補正。對超過法定上訴期限而原審人民法院未裁定駁回上訴而直接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合議庭應當裁定駁回上訴。即使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而不應當進行第二審程序。

3、查閲案卷材料、熟悉案情並作必要的調查

合議庭在對上訴行為審查之後,應當審閲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必要時可作調查。其目的是審查案情是否清楚,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是否有錯誤,上訴人的請求及理由是什麼。

4、決定是否開庭,確定開庭的時間、地點

合議庭對上訴案件,經過閲讀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運行判決、裁定。合議庭對上訴案件,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確定開庭的時間和地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合議庭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訴訟參與人;對公開審理的上訴案件,應當連同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一併公告。

由此可以看出,開庭審理的核心步驟是有嚴格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其中比較關鍵的步驟是進行法庭調查和進行法庭辯論。當然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小編很高興能為大家解答疑惑,希望大家有所收穫。如果你還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來本站網站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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