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開庭能宣判嗎?
一、民事訴訟開庭能宣判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
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適用的普通程序,那麼很少會當庭宣判的,基本上是擇日宣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如有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是存在當庭宣判的。
二、民事訴訟中對管轄異議複議程序
1、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2、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後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3、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三、民事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1、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2、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3、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如果公民與其他公民出現了糾紛事件無法協商解決時,雙方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的,那麼在提出訴訟時也是需要當事人提交相關的材料和證據到法院,那麼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的證據來進行判決,如果當事人不認同判決結果也是可以提出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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