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需要寫什麼材料?
一、被起訴需要寫什麼材料?
1、被起訴需要寫的材料主要是答辯狀,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若是被起訴的一方對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也可以在訴訟時效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移送的請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起訴需要寫什麼材料?
1、起訴需要寫的材料主要是起訴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狀之中需要包含的內容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需要寫的材料主要是起訴狀,在起訴狀之後,需要寫明被告的名字、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再者也需要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等的實現。最後需要將書寫的起訴狀提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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