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拖久了對誰不利?
一、民事案件拖久了對誰不利?
1、民事案件拖久了對原告不利,原告的合法權利就沒有辦法得到維護,審限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2、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如認為該證據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許出示。如果辯護方提出對新的證據要做必要準備時,可以宣佈休庭,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辯護方作必要準備的時間。確定的時間期滿後,應當繼續開庭審理。
3、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而需要給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意見的,合議庭也應當決定延期審理。
二、延期審理的其他規定是什麼?
1、上述情形中,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以外,其餘情形應當由合議庭決定。延期審理的開庭日期和地點,合議庭可以當庭確定,也可以另行確定。
2、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檢察院撤訴處理。
3、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4、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説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
在我們國家民事案件審理過程當中,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而對於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我國法律當中也有明確的限制性的要求,比如説一審普通類型的案件是不能夠超過6個月的時間的,拖得越久不利於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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