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有哪些?
一、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
1.短期訴訟
短期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2年。
2.長期訴訟
訴訟時效期間就為3-20年。訴訟時效為4年的是,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3.絕對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我國法律上對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止的條件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只要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可以觸發訴訟時效中止並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具體情況下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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