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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庭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庭流程

民事訴訟法庭流程是怎樣的?

一、起訴

(一)起訴應遞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複製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二)起訴狀應包括: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繫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繫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二、受理

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立案: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立案時需要提交訴狀、當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複印件),證明案件事實的必要的證據材料並交納訴訟費用。若案件需要做財產保全,可立案時一併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擔保申請書,並交納保全費。

三、庭前證據交換

對於案情比較複雜,證據可能比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會安排開庭前的證據交換,但對於案情比較簡單的案件,則可能不安排庭前證據交換。

1、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後加以註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四、審理前的準備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並提交有關的證據。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閲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證據的範圍)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複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複製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4)當事人的追加。

五、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

2、程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 、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發佈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通過上述文章,我們已經對民事訴訟法庭流程有了一定的瞭解,民事訴訟法庭流程一般就分為遞交相關材料和起訴狀,法院受理以後,進行庭前證據的交換,然後審理正式開始,法院會把相關事宜告訴起訴人。最後希望大家都能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