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時效起算是什麼意思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民事案件在提出訴訟時應當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訴訟,同時民事訴訟的時效起算點當事人自己應當清楚。那麼,關於民事訴訟時效起算是什麼意思呢?跟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事訴訟時效起算意味着在進行民事訴訟時就應擔計算其的是失效時間。

民事訴訟時效起算是什麼意思

一、對我國民事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理解

訴訟時效,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權利人在法 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 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就是指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的時間。

任何訴訟時效都有一個開始的地方。可以説,民事訴訟 時效起算點有如萬丈高樓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任何訴訟時效的案件糾紛,不弄清楚訴訟時效起算點,根本無 法展開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訴訟時效的 問題才能順利解決。

在民事審判中如何認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我國法律 規定來看,關鍵在於如何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 害時”。對此,可以分兩個方面來剖析:第一,“知道或者應 當知道”。“知道”即指權利人瞭解權利被侵害事實,可以開 始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至於權利人在事實上能否 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則在所不問。這一規定從民法意思 自治的精神出發,完全有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當 知道”則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論當事人事實上是否知道 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從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性,即 使權利人由於主觀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 害的,也應當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這一規定是前一規定 的補充,是為了防止權利人的權利濫用,藉口不知道權利被 侵害而規避訴訟時效,而且這在審判實踐中也更容易把握和 操作,從而與前一規定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第二,“權利被 侵害”。所謂“權利”,正如前面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所界定 的,專指請求權,而且主要是指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一 般認為是物權的效力,有物權必有物上請求權,二者密切聯 系,須臾不可分,所以在民事審判中,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 訟時效的規定。至於人身權方面,除了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 請求權諸如身體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以外,一 般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侵害”是指“用暴力或非法手 段損害”。這些“權利被侵害”主要是指債權包括合同之債、 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沒有得到完全及 時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損害而沒有得到賠償。由於民事案 件形態各異,千差萬別,很難一言概括詳盡訴訟時效的起算 點。具體到各案,它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也就不同。

二、我國訴訟時效起算點認定的實際操作

關於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通常有以下幾種訴訟時效起算點: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期限屆滿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債權人主張權利時作為起算點;債權人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以該期限屆滿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3、沒有明確法定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它同前類型有共通之處,但原因明顯不同。這一般是指發生於某些無效民事行 為的債權請求權。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 效要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根據《民 法通則》第61 條之規定,因無效民事行為取得財產的,應返 還給對方,有過錯方應賠償對方由此遭受的損失。實務中,有 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訴訟請求主要為兩類;一是返還財產;二 是賠償損失。由此,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請求皆適用訴訟 時效,其起算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眾説紛紜,但通 説認為應該以該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 起算點。

4、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以該條件成就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5、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該期限到達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6、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例如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保守祕密,以義務人一方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7、由於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以受害人知道或 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損 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以損害事實發生之日作為訴 訟時效的起算點。損害事實發生後一段時間當事人才知道 的,以他知道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在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審判中,侵害當時就可以發現受傷的,以侵害之日作為 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侵害當時沒有發現的,事後經過檢查確 診並證明是由該侵害所引起的,以傷勢確診之日作為訴訟時 效的起算點。

8、其他法律對訴訟時效起算點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 定。關於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問題,不同法律有其特殊規定。比 如,我國《海商法》第258 條規定:“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 要求賠償的2 年訴訟時效期間,分別依下列規定計算:有關 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應當離船之日起算; 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輸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 船之日起算;因運輸期間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 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3 年;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 離船之日起算。”《國家賠償法》第32 條規定:“賠償請求人 請求國家賠償的2 年訴訟時效期間,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 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民用航 空法》第135 條規定:“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 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 之日起計算。”等等。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時效起算應當理解為訴訟時的時間計算,同時在民事訴訟期間應當進行時效起算點的實際操作,按照約定履行債權請求權與未履行的操作方法有所不同,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計算方式。更多相關內容還請關注本站網站。

標籤:訴訟時效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