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特別授權與一般授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而言,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糾紛、需要訴諸法律進行解決的時候,就需要委託律師進行維權,一般即為我們俗稱的代理律師。可是這代理二字又分為許多類別,有一般授權代理,也有特別授權代理,我們對此普遍較為陌生。本文中,本站的編輯將為大家講解《民事訴訟法》特別授權與一般授權的區別。
一、代理相關規定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在委託代理中,根據代理人授權權限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權代理兩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根據此規定,民事訴訟代理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委託事項和權限應在授權委託書中記明。
二、一般授權代理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鑑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鑑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三、特別授權代理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權限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四、代理其他注意點
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訂立委託代理合同時,除接受一般代理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接受特別授權代理中一項或全項。在處理授權代理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如果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內容,則法律上只認為系一般授權代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9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2、對於重大事項,即使享有特別授權代理,律師也不應擅自作主,而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再做決定。
3、離婚案件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權代理,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涉及到人身關係的變更。
綜上所述,本文較為全面的分析了《民事訴訟法》特別授權與一般授權的區別,簡單而言,特別授權較之一般授權,範圍更廣,但需要在授權委託代理合同中寫明具體權限,否則視同一般代理。同時,對於如離婚案件之類的特殊情況,一般也只允許一般授權代理,值得各位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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