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有什麼聯繫?
一、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有什麼聯繫?
1、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的聯繫為前者包含後者,上訴,指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依法請求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及因此引起的一系列訴訟活動。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無論是原審原告還是原審被告,都可以提出。
2、提出上訴請求需要滿足的條件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164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二、上訴請求被受理後法院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原告、被告都屬於原審案件的當事人,而《民事訴訟法》之中明確規定了只要是案件的當事人,若是對法院的裁定、判決不服,那麼在上訴期限內,這些當事人都有權提出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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