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最後一日為節假日,上訴期限怎麼算?
一、民事訴訟上訴期限中遇節假日怎樣算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節假日指法定節假日,比如星期日、國慶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部規定的放假或者休息日不在此限。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比如,期間本應在10月1日屆滿,但10月1日、2日為法定國慶假日,那麼10月3日為期間屆滿日。節假日如果不在期間的最後一日,而在期間的中間的,仍應計算在期間之內。比如,期間以10月3日為屆滿日,雖然中間有國慶節,但計算期間並不扣除10月1日、2日,仍以10月3日為屆滿日。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期間種類和計算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三條 期間耽誤和順延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民事上訴期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三、上訴的條件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合格。
第一審程序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有權提起上訴。一審裁判後,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的,該當事人為上訴人,未提起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只有一人或一部分人上訴的,提起上訴的人為上訴人,未提起上訴的本方當事人仍處於原審訴訟地位,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
2、上訴必須是對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而提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能提起上訴。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
當事人不服一審民事、行政判決上訴期限為15日;
不服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
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
逾期不提起上訴的,即喪失上訴權。
4、上訴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而不能越級提起上訴。
5、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
上訴不同於起訴,除刑事案件的上訴外,其它上訴必須用書面形式,而不能用口頭形式。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民事訴訟最後一日為節假日,上訴期限應順延到節假日的下一日。這個節假日指的是法定的節假日,即國慶節、中秋節,週末等。民事上訴的上訴期限應從接到判決書後開始計算,根據法院級別不同有10-15天的上訴期限,超過這個期限就不再有上訴權,法院也就不再受理相關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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