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三人的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的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第三人有以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民事訴訟第三人必須出庭嗎?
(一)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按第三人個人意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二)出庭的作用在於主張自己在於對案件的訴訟標的全部的或者部分的獨立訴訟請求,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訴訟請求,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需要就結果主張自己的權利。
(三)對於席位的具體的位置,要根據訴訟請求的內容而決定在原告席還是被告席上。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同時也可以委託自己的律師或者是家屬代表自己出庭也是可以的。訴訟第三人和原告、被告還是有區別的,訴訟第三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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