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新民事訴訟法保全類型

一、民事訴訟法保全中的訴前保全

新民事訴訟法保全類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採取訴訟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案件必須是具有給付內容的訴訟。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

3、“情況緊急”是指緊急到申請人來不及起訴,必須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是指被申請人可能隨時轉移被申請保全的財物,而該財物一旦轉移,申請人的財產權利就難以實現或不能實現。

4、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訴訟程序尚未開始前,即申請人起訴前。

5、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此處利害關係人,是指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被申請人侵害其權利的人。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二、民事訴訟法保全中的訴訟保全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因此,經過小編的介紹,當你想申請財產保全時,一定要清楚區分民事訴訟保全中的類型。要知道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雖然都是財產保全制度,但因為訴前保全發生在訴訟程序起動之前,對被申請人的影響更大,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更為嚴格,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