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有什麼?
一、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有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一方有可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判決完畢有可能會被執行財產;需要向法院申請;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訴訟特點是什麼?
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的特點。《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係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製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
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後,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准、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
《民事訴訟法》沒有訴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規定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效力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程序法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因申請人在訴前財產保全後三十日內起訴而應解除訴前保全或由審判合議庭另行製作保全裁定。因此,訴前保全實施後,申請人在法定期間起訴的,該保全裁定繼續有效,其效力也應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4、被保全財產範圍的廣泛性。人們認為,能適用訴前保全的財產除有形財產即動產和不動產,如貨幣、車、船、鋼材、木材、房屋等外,還應有無形財產,如財產使用權、收益權、債務人到期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派生出的其他財產權等都可以作為保全的對象,只是保全措施與有形財產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直接保全。
財產保全是一種對於申請人資產的保護行為,法院受理申請後,需要及時審核,並對財產進行一定的查封或者凍結處理。如果當事人認為自身財產已經不再受到威脅,脱離了危機,可以向法院再提出解除財產保全的申請,對財產進行解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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