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訴訟費用是給多少?
一、反訴訴訟費用是給多少?
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判斷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這裏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是指對本訴和反訴分別減半收取受理費,還是對反訴及第三人提出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分別減半收取訴訟費,而對本訴仍然全額收取訴訟費,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是對本訴全額收取訴訟費,對反訴及第三人提出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減半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諸如原告撤訴、調解結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等。
分析其制定意義即在於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相對來説投入精力較少;對一些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法院通過調解解決或經過審理、做調解工作後,當事人主動撤訴或和解,可以降低訴訟成本,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由此,對於既有本訴又有反訴的案件,本訴本身就應收取訴訟費,而反訴則是在本訴提起以後產生的,對反訴減半收取訴訟費是考慮到對兩訴合併審理相對來説對反訴投入的訴訟精力較少,少收訴訟費,可以降低訴訟成本,利於息訴服判,符合立法本意。
二、反訴的一般構成要件
(1)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2)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併審理。
(3)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
(4)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為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
(5)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三、反訴的特徵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着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 ,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大多關於反訴特徵的歸納,沒能把反訴的特徵與反訴的條件區別開來,把提起反訴的條件看成了反訴的特徵,這給界定反訴的特徵帶來了很大的侷限性。如前所述,反訴是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因此應當將“反訴”和“本訴”加以參照,找出“反訴”不同於“本訴”之處,作為反訴的特徵——即反訴與本訴在發動條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裏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説,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才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5)反訴和本訴之間要有聯繫性
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訴訟請求 ,或者是基於相牽連的不同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的訴訟請求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與本訴訟程序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訴訟費用給多少錢,規定中説明“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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