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分類及標準是怎麼樣的?
憲法的分類及標準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憲法劃分和歸納為不同類型。憲法的分類標準多種多樣,主要有:
(一)馬克思主義的憲法分類標準。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當今世界存在兩種不同的經濟制度,一種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一種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同這兩種性質不同的經濟制度相適應,也有兩種不同類型的國家制度,一種是資本主義類型的國家制度,一種是社會主義類型的國家制度。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屬於一定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因此,劃分憲法類型的基本標準應該是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和構成上層建築核心的國家制度。根據這一基本標準,憲法分為兩種最基本的類型,一種是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一種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以社會經濟制度和國家性質作為分類標準,將憲法分為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和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是最科學的分類。這種分類一目瞭然地揭示了憲法的本質屬性。
(二)資產階級學者傳統的憲法分類標準。根據憲法的不同外部特徵,資產階級學者對憲法從形式上進行了以下幾種分類:
(1)把憲法的表現形式作為分類標準,將憲法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是指將國家的根本事項用一個或者幾個法律文書表現出來的憲法。不成文憲法,是指對國家的根本事項不用統一的書面文件表示,而是表現為不同時期頒佈施行的憲法性法律、自然形成的憲法性慣例和法院的憲法性判例。
(2)把創制憲法與創制普通法律在形式和程序方面的差異作為分類標準,將憲法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剛性憲法,亦稱硬性憲法或者固定憲法,是指憲法的修改機關或者修改程序不同於普通法律的憲法。柔性憲法,亦稱軟性憲法或者彈性憲法,是指僅由立法機關以一般立法程序修改的憲法。三
(3)把憲法制定者主體的差異作為分類標準,將憲法分為欽定憲法、協定憲法與民定憲法。欽定憲法,是指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的憲法。協定憲法,是指由君主與國民或者國民代表機關協商制定的憲法。民定憲法,是指由國民直接制定或者由其選出的代表機關制定的憲法。
(三)其他憲法分類標準。除上述對憲法的幾種分類標準外,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憲法學者還提出了其他一些分類標準,並據以對憲法作出不同的分類:
(1)把制定時間作為分類標準,將憲法分為古代憲法、近代憲法和現代憲法;有的又將憲法分為平時憲法和戰時憲法。
(2)把政體作為分類標準,將憲法分為君主憲法與共和憲法、議會內閣制憲法與總統制憲法、三權憲法與五權憲法。
(3)把國家區域結構形式作為分類標準,將憲法分為單一憲法與聯邦憲法、分權憲法與集權憲法。
(4)把國家代表機關的組成作為分類標準,將憲法分為一院制憲法、兩院制憲法與三院制憲法。
(5)把構成憲法文件的多寡作為分類標準,將憲法分為單一文件憲法與複式文件憲法。
(6)把憲法制定來源作為分類標準,將憲法分為創制性憲法與模仿性憲法。
(7)把有無序言作為分類標準,將憲法分為有序言的憲法和無序言的憲法。
(8)把憲法的作用和功能作為分類標準,將憲法分為綱領性憲法、確認性憲法和中立性憲法。
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憲法的分類及標準都有一個大致的瞭解了,憲法分類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學習法律知識,是我們認識、瞭解憲法特徵、本質的有效途徑,另外憲法分類是對憲法進行比較研究的前提和基礎、憲法分類有助於更好地制定憲法和實施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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