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法典包括商法嗎
一、民法典包括商法嗎
民法典中有商法的元素。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國正式進入民法典時代。民法典完成了民商事法律規範的法典化、體系化,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成熟化、科學化的標誌。民法典採用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民商合一的理念貫穿整部法典。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下,民法典在全面規定民法各項制度的前提下,不但整合了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還從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破產法等商事單行法中提煉、歸納了許多規則。在一般法的意義上,採用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規定那些同時涵蓋民法與商法的規則,在特別法的意義上,為商事規則預留了立法空間。
二、民法典中的商法元素
我國民商事立法模式自民國時期就堅持“民商合一”,民法通則也延續了這一模式。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觀念逐步深入人心,大量民事規則的確定以及民事立法的目的均以便於開展經濟活動為宗旨。商事元素已經融入到了民法的血液之中,大量的傳統民法制度因此而被改造,是為“民法的商法化”。同時,商事規則不斷為民法的創新提供製度供給。可以説,民法與商法已經成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係。民法典立法不刻意區分民法與商法,採用“民商一體化”規範的思路,是順應這一潮流的理性做法。民法典中的商法元素有以下幾方面的體現:
一是營利性成為民事主體立法的主要着眼點。營利是商事主體從事商業活動的唯一目的。民法典總則部分體現了以營利性構建主體制度的思路。傳統民法中,最主要的法人分類是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其典型代表為《德國民法典》。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是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民法典中法人分類是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與特別法人。關於營利法人的規定直接自公司法抽象而來,體現了商法與民法制度的高度融合。另外,民法典規定的“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主要是指那些以營利性活動為主要經營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二是民事法律行為內容融入商法因素。在“一般規定”部分,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在雙方、多方和單方法律行為基礎上,增加決議行為,主要是對股東會與董事會等公司機關議事行為的法律確認。決議行為不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常僅要求多數決方式,主要適用於公司、合夥企業這類商事主體的運行之中。民法典增加決議行為,豐富了法律行為的樣態。
三是具體制度緊密貼近、反映商事實踐。就擔保法規則而言,各種擔保措施的採取大多數商事活動的需要,擔保規則在符合基本法理的基礎上,應該以滿足商業需求為宗旨。民法典物權編廢除了禁止流押、禁止流質的規定,同時增加“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的規定,符合商業實踐慣例。令人遺憾的是,最終出台的民法典沒有規定讓與擔保制度。就合同法而言,情勢變更條款、保證合同、合夥合同與保理合同的增加,體現了商事實踐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通過以上的資料閲讀,對於民法與商法的關係,您應該也有了一定的瞭解。現代化民法的制定,會根據社會的發展作為背景,除了當下,還要注重全球化的發展。那麼商法的制定標準,則會更加變得完善。商業的發展是帶動社會經濟的主要因素,商法的約束必然不應受到侷限性。如果你還有相關的問題需要詢問,可以訪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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