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判緩刑可以不讓單位知道嗎?
一、有判緩刑可以不讓單位知道嗎
這個沒有具體的規定,判緩刑之後一般不會單獨的通知用人單位;被判刑的,在判決生效後,判決書是否應該送達被告人所在單位,在法律上沒有硬性規定,可以送達,但也有可能不送達所在單位,而向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並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被害人死亡,其近親屬申請領取判決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提供。
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註冊登記機關。被告人系外國人,且在境內有居住地的,應當送達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二、緩刑人員應遵守哪些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被判緩刑是否要讓單位知道這在於自己,但對於法院的判決下來之後是會送達被告所在的單位或者是當地的公安派出所,如果是由單位接收那麼單位肯定就知情,如果不是單位接收法院也不會單獨通知單位,只要在緩刑期間履行自己的義務對之前的刑期就可以不用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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