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什麼叫效力待定合同?
一、一般什麼叫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構成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有: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以及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特性有哪些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於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3、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後,其效力確定地溯及於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自始無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並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只要欠缺的要件補正成功之後就可以認定為有效,反之就會視為無效,所以,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而且也需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只有確定合理、合法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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