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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後不能減刑嗎?

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只要滿足法定條件就可以減刑。例如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刑後收監執行的流程有哪些?

1、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備,記載是否有誤;

2、檢查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

3、進行人身和物品檢查;

4、對收監的罪犯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

5、罪犯入監後,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須在收監後5日內發出通知書。

由於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嚴重侵犯了公共安全,所以即便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會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例如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造成多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