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婦女如何提供證據?
一、強制猥褻婦女如何提供證據
猥褻婦女案件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集、調取證據時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他人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禮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強制猥褻他人,即使他人身體的動靜舉止受到非法干預,同時使其私有領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侮辱他人,損害了他人的名譽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猥褻、侮辱他人具有違揹他人意志的本質特徵。違揹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實同意。如果他人對於行為人的猥褻行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他人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他人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者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他人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者處於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他人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他人進行猥褻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猥褻婦女的行為是侵犯了婦女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只要實施此行為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一般在報警時也需要如實的提供證據,只有證據齊全才能依法的立案偵查,所以,對於本人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同時也需要確定證據與案件相符合才能有勝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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