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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違約金的特徵是什麼

約定違約金的特徵是什麼

一、約定違約金的特徵是什麼

(一)違約金具有從屬性,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二)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後果,在合同訂立以後,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範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説,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三)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後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四)由於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二、租賃合同違約支付違約金嗎

需要支付違約金。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複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後,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法律上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算“過分高於”,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範圍。

違約金的數額要由當事人預先約定,違約金是一種補救措施,出現違約行為以後,違約方可以按照合同中的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要按照法定標準執行。當事人約定合同違約金時,數額要適當,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否則法院不會同意守約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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