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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執行存在問題不予執行的情形包括什麼?

仲裁裁決執行存在問題不予執行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仲裁裁決執行存在問題不予執行的情形包括什麼?

1.對國內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2.對涉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如何救濟?

對於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撤銷仲裁裁決有什麼不同?

(一)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

有權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論其是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二)提出請求的期限不同

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法院對是否執行仲裁裁決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轄法院不同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只能向申請執行人所提出執行申請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人民法院還可以以違背杜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仲裁裁決。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仲裁裁決時,側重對於仲裁裁決的事實認定進行審查;而在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既審查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又審查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法律。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後,應當及時按照仲裁裁決予以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後,裁定不予執行。

隨着我國近年來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的,最好是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仲裁的方式,也是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解決相應的糾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