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的辱罵和恐嚇的表現是怎麼樣的?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辱罵和恐嚇的表現是怎麼樣的?
(1)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
(2)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許多國家是一項刑事犯罪,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對方),有死亡.威脅或傷害當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財產權等。包括死亡、威脅、炸彈威脅、以自殺做威脅等。若意圖以此方式來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而實行者,稱為“恐嚇取財”。
(3)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
(4)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顯然,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
二、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綜合上面所説的,尋釁滋事的行為是嚴重的破壞了我國的公共秩序,尋釁滋事所存在的表現行為有很多,主要有辱罵、恐嚇、追逐、攔截、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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