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後恢復審理是合理的行為嗎?
一、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後恢復審理是合理的行為嗎?
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後恢復審理是合理的行為。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是可以進行恢復原來的訴訟正常進行案件的審理工作。
二、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自然消滅,但是有關財產的爭議沒有得到解決,需要等待是否有願意承擔訴訟權利義務的繼承人蔘加訴訟。繼承人表示願意參加訴訟的,則訴訟程序將恢復進行;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不願意承擔訴訟權利義務的,訴訟不宜繼續進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一方當事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則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在法定代理人確定之前,訴訟程序暫時停止。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併、解散、被宣告破產等原因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應當由承受其實體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清算組等承擔,在尚未確定承受人的情況下,中止訴訟。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戰爭等。一方當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參加訴訟活動的,應當中止訴訟。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本案與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牽連,這些案件的處理對本案有重大影響,如果這些案件尚未審結時,就難以對本案作出正確的處理,只能中止訴訟。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中的複雜情況靈活掌握。人民法院認為訴訟應當中止的,則裁定中止訴訟。
我國的法律中對於在民事案件中符合中止審理條件的,是需要暫時中止案件的審理,但是如果導致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已經被解決的,是需要及時的恢復案件的審理工作的,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案件的中止的,當事人需要嚴格的遵守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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