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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多久立案?

一、尋釁滋事罪中多久立案?

尋釁滋事罪中多久立案?

犯尋釁滋事的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情形有哪些?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毆打,是指直接對他人身體行使有形力的行為

(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2)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產生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衞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4)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換言之,倘若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

(5)毆打不以造成傷害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件;另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於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6)毆打不以聚眾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

隨意,一般意味着毆打的理由、對象、方式等明顯異常。換言之,當一般人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毆打行為時,該毆打行為便是隨意的。

客觀上毆打的次數越多,遭受毆打的人數越多,被判斷為“隨意”毆打的可能性就越大。情節是否惡劣,應圍繞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脅的程度作出判斷。

意思如果是確定存在着尋釁滋事罪的情況,那麼公安通常會在一個禮拜之內立案,立案之後就是對尋釁滋事的調查,尋釁滋事他的行為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果是經過公安的審查,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存在着尋釁滋事罪的,那麼就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