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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砂立案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採砂立案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採砂立案追訴標準是怎樣的?

1、非法採砂者,若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1)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2)採礦許可證被註銷、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3)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4)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採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二、構成非法採砂立案情節嚴重的情況有哪些?

實施非法採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公民、單位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之前,不得實施採礦等的行為,否則一旦開採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涉嫌犯非法採礦罪。對於開採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情形,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就實施開採行為的公民,也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等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