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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爽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中爽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一、《民法典》中爽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不會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好意施惠關係,又被稱之為情誼關係,屬於並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關係的約定或承諾,承諾人爽約的不會因此產生違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責任,但有例外,好意施惠不排除侵權之債的成立,另有符合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發生時,仍可成立侵權之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民法典》中違約責任是否存在過錯?

要分情況。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涉及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歸責原則,是確定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應當以其是否有主觀上的過錯為根據。即有過錯就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只要違約就應當承擔責任,而不必首先去考證他是否有過錯,除非他能夠舉證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也就是説只要守約方舉證對方有違約行為即可,對方如欲免責,只舉證自己無過錯仍不能免責,還需找出法定免責事由。

(一)無過錯責任

合同法原則上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首先,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則上不考慮其是否有過錯。這有利於促使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有利於促使守約方的利益。其次,並不是説當事人對一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都要承擔責任。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的,可免於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二)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有一些民事法律關係屬於會引起法律責任的關係,而有一些法律關係則不會引起法律後果以及法律責任,這也就是意味着,像是好意施惠關係、情誼關係等,都不會在法律的層面觸發民事責任的承擔,但是合同關係等法定關係則會觸發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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