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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案件時小學生可以作證人嗎?

一、審理案件時小學生可以作證人嗎?

審理案件時小學生可以作證人嗎?

如果是智力正常,可以明辨是非,就可以作為證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1款首先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在第2款,對包括兒童在內的特殊證人資格從反向作了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因此這兩個條款並沒有明確規定兒童不可以作為證人,只是限制了兒童作證的範圍,即在某一案件中,某兒童在訴訟外瞭解案情,且非本案的當事人,且該名兒童智力正常,可以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就可以作為證人,其所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陳述,可以成為定案的依據。

若某一兒童智力正常,具有正確表達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且知道相關案件事實,可以成為證人出庭作證。

二、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説,據説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不論國籍、性別,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人,但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陪審員、鑑定人、法警、翻譯人員、律師,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因為那樣便會造成角色衝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於訴訟程序的維護,做為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衝突,也不能做為證人。

所以在審理案件時沒有規定小學生不可以作為證人。我國已經規定了只要是和案件有關,並且能夠清楚説出案件情況的人對案件都有作證的義務,而並沒有規定如果是兒童就不能夠作證,如果該小學生各個生理和心理的特徵都是符合的,而且能夠對案件的相關內容進行正確陳述,就是可以作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