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證人電話作證可以嗎?
一、案件證人電話作證可以嗎?
可以。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能夠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由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藉口不能出庭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限定》中明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時限期滿十日前提議,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法花費,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受。
二、電話通話錄音能不能做法庭直接證據
電話通話錄音若得到效力的確定,一般是能夠作為法庭直接證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以及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三、收集錄音(錄像)證據要注意什麼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這一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儘早。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後,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要根據案情和手裏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儘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隻答覆“嗯”“啊”。
證人作證不一定要出庭,如果存在特殊的原因不能出庭的情況,可以通過電話或者書面的形式作證,收集錄音的證據需要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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