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轉為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拘留轉為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一般刑事拘留多少天
不超過37天。
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逮捕的程序是什麼
(1)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請逮捕。
(2)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然後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3)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以後,期限最長不能夠超過37天,如果在此期間以內犯罪嫌疑人滿足逮捕的條件,那麼需要轉為逮捕,逮捕首先需要向檢察院申請逮捕,檢察院在審核以後需要作出逮捕的決定,最後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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