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會對原證據再質證嗎?
一、二審會對原證據再質證嗎?
1、二審一般不會對原來的證據再進行質證
(1)如果證據在一審中已經提供原件核對並經質證過的,在二審庭審中可以不再提供原件。
(2)如果是屬於一審後發現的新證據的,則在二審庭審中應該要提供證據原件進行質證。
2、就證據交換終結(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才提交的證據,法院首先會責令當事人説明逾期提交的理由。
若因客觀原因造成,法院會同意再次組織質證;若非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法院也會再次組織質證,但會對當事人予以訓誡;若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法院也會再次組織質證,只是會對當事人予以訓誡或罰款;若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且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無關,法院就不會採納該證據,也不會再組織質證。
二、哪些屬於質證過的證據?
1、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當事人要求以書面方式發表質證意見,人民法院在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准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質證意見送交對方當事人。
2、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3、質證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説明後,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説明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三、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參與鑑定意見的質證嗎?
1、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可以參與鑑定意見的質證
審判人員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准許,當事人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對鑑定意見質證或者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2、滿足一定條件後,可以再次組織進行質證
鑑定人應當就鑑定事項如實答覆當事人的異議和審判人員的詢問。當庭答覆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在庭審結束後書面答覆。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答覆送交當事人,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再次組織質證。
法院審結案件後,糾紛當事人若是對判決不服,可以收集與案件相關的新證據,然後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閲讀此文後,對二審會對原證據再質證嗎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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