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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和檢察院

經濟仲裁和檢察院

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如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專門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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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檢察院對下列案件直接受理立案偵查:

1、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2、瀆職犯罪案件;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以上案件達到一定的標準便由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