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的適用前提是什麼
一、限制高消費令的適用前提是什麼
限制高消費令的條件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或者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二、如果被限制高消費令怎麼辦
被下了限制高消費令,履行義務之後就能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三、限制高消費令實施範疇有哪些
(一)對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飛機、豪華客船、出租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2)不得在星級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
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出外旅遊、度假及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
5)不得出國出境;
6)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行財產範疇。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消費的民辦高校。
(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卧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綜上所述,對於一些失信比較嚴重的話限制其高消費令是個很明確的行為來的,一旦被限制高消費的話不單單是自己的生活會有出現不便之處,更有可能還會影響自己的子女、家人或者自己的其他組織等等,不過限高令的規定主要是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對於日常生活消費是不予限制的這也是法律人性化的一個表現,如果要解除的話是要到法院去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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