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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後還要交費嗎交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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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後還要交費嗎交多少錢
法院立案後還要交費嗎交多少錢

到法院起訴是需要繳納費用的,具體如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擴展資料:減免訴訟費的情況:《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