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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起訴人撤訴可以嗎

一、敲詐勒索罪起訴人撤訴可以嗎

敲詐勒索罪起訴人撤訴可以嗎

不可以。敲詐勒索罪一般情況下屬於公訴案件,而我國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不可撤訴。 公訴案件的訴訟權屬於國家,不屬於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訴機關非法不起訴的情況下,擁有補充訴訟權。但是,加害人充分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是可以影響量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2條規定:“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第195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在哪種情況下可以撤訴?

1、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應當由原告決定是否提出申請。

起訴是原告的訴訟行為,撤訴也應是原告的訴訟行為。被告除提起反訴外,不得為撤訴行為。原告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撤訴。訴訟代理人申請撤訴時,必須經原告特別授權。撤訴是原告訴訟權利的體現,因此撤訴必須出於原告自願。

2、撤訴應由原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原告撤訴,必須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可以是書面申請,也可以是口頭申請。對於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記入庭審筆錄,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許撤訴裁定的根據。

3、撤訴申請必須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後,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

從起訴到法院宣判之前這段時間,原告可以隨時申請撤訴,而法院的判決一經公開宣告,就喪失了申請撤訴的權利。法院宣判後,只有通過法定程序才能改變判決。這時,不能再去申請撤訴。原告申請撤訴,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准許或不准許的裁定。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後,並不立即產生終結訴訟的效力。

人民法院必須對撤訴內容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是看原告撤訴是否合法,並作出是否准許撤訴的裁定。撤訴是原告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但是否准許撤訴,決定權在人民法院。關於在什麼情況下准許撤訴,什麼情況下不准許撤訴,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撤訴終究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是基於處分原則產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訴,都應當准許,不應當任意限制當事人行使撤訴權利。

綜上所述,對於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話作為原告是可以有撤訴的權利,但是如果是這個公訴案件的話個人是不可以隨意撤訴的,對於起訴敲詐勒索以及一些嚴重罪行的訴訟案件並不是當事人説算就算了的,因為這些行為不僅僅是對起訴人造成傷害,同時對於我國社會安定造成了很壞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