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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原告撤訴可以嗎?

敲詐勒索罪原告撤訴可以嗎?

一、敲詐勒索罪原告撤訴可以嗎?

不可以。敲詐勒索罪一般情況下屬於公訴案件,而我國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不可撤訴。 公訴案件的訴訟權屬於國家,不屬於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訴機關非法不起訴的情況下,擁有補充訴訟權。但是,加害人充分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是可以影響量刑的。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第195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敲詐勒索罪判幾年?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要特徵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交出財物。

3、主觀方面,應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直接故意。

敲詐勒索罪的案件是屬於公訴的案件,不能由原告進行撤訴,敲詐勒索罪按照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