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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決仲裁複議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不服仲裁裁決仲裁複議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不服仲裁裁決仲裁複議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不服仲裁裁決的,不能申請複議,也不能申訴,仲裁裁決是一裁終局制,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不同的啟動條件,仲裁的前提是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爭議自願提交仲裁機關,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訴訟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果選擇仲裁,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2、機構不同,仲裁委員會由人民政府組織的有關部門和商會組成,其監督機構為中國仲裁協會,仲裁員多為兼職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法院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進行仲裁,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上訴,民事訴訟可以經過三個階段,一審、二審和再審,而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法院沒有規定仲裁費可以減免、緩交、免交,仲裁費高於訴訟費。

綜上所述,對仲裁裁決有爭議的,也有相應的司法救濟途徑,但不是複議或者申訴。這裏要注意,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時間是收到仲裁裁決書以後的6個月之內,由於仲裁裁決是終作出之後就發生法律效力,所以,原則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期間並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