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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範圍有哪些?

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範圍有哪些?

一、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範圍有哪些

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範圍是根據雙方協商而定的,也可以由受害方舉證來進行處理。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違約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1、完全賠償原則

是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

2、合理預見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減輕損害原則

也叫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

4、損益相抵原則

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這是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重要規則。

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範圍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也可以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一般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義務造成違約的就需要承擔起違約責任,損失包括有合同履行之後獲得的利,也可以是實際可以預見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只要依法的賠償才不會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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